中文 — 胡仁源譯(1931):第一節 空間 — §§ 2、3 及結論
胡仁源譯,《純粹理性的批判》,商務印書館,1931年,第一冊,第29–37頁。據 Wikimedia Commons 所藏 CADAL 掃描本校錄,保留原書用字(含誤植)。公有領域。 來源
藉外部的覺官,為心的一部份產業,吾人顯示自身以各種外界的或身外的對象,凡此種種,均為空間,在空間之中他們的形狀,廣宸,以及彼此相互的關係,纔能夠規定。內界的意識,心靈藉之以觀察他的自身,或他內部的狀態,並不與靈魂自身以直覺,成為一個對象;但是,雖然如此,這確是一個一定的形態,只有在他的下面,我們方能直覺內部情狀,所以凡屬於他內部的決定,都在時間的關係上面現示出來。時間不能從外面觀察而得,即如空間之不能由吾人內部考察而得也。這樣時間同空間,究竟是什麼呢,他們是確實的嗎?還是,他們不過事物的關係和界域?但是,即使他們是不能察覺的,亦須屬於那些事物;或者,他們不過事物的關係或界域,由直覺的形態,所襲而來的,在吾人心靈的主觀性質上沒有這種空間時間的賓位,決不能附加在任何對象之下的呢?因為要使吾人對於這個問題更為明瞭,我們先研究空間概念的解釋。所謂解釋,我的意思,就是明白的,雖然並非詳盡的,指示一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並且在這個解釋中間,表示這個概念,先天存在的就是一個形而上學的解釋。
(一)空間不是一個從外界經驗所推演得來屬經驗的概念,因為,要有一種知覺,述及我身以外某種事物,就是述及某種物體,所占據空間的一部份與我所占據的不同的,要使我們能夠將他們並列的表顯出來,那這是不但顯示他們是不同,並且是在不同的地位,那樣空間的象表已經存在。所以,空間的象表,決不能由於經驗,從外界現象的關係,摹擬而來;但是適與此相反,祇有藉着空間的象表,外界的經驗方為可能的。
(二)空間是一個超經驗的必要的象表,造成一切外界直覺的唯一基礎,我們永遠不能想像空間的不存在,雖然我們很可以想像在空間裏面全無對象來佔滿他。所以空間必須認為現象的一種可能條件,不能認為一種為他們所產生的界域,這是一個超經驗的象表,當然發生於一切外界現象之先。
(三)空間不是推論的,或者所謂萬物間關係的普通概念實在是一個純粹的直覺。因為,第一層,我們只能想像一個空間,我們提起各個空間的時候,不過指這個唯一的空間當中的各部分而言。並且不能謂此等部分,比這個唯一而包含一切的空間,更先存在,像一個集合體,由各部分組成的樣子;但是只能推想,這些部份是存在一個空間的當中。空間在本質上是整個的,他的多重性并且因之而一般空間的普通概念,完全從他的限制而發生。因此,我們可以說,關於空間一個超經驗的,非由於經驗的直覺,必須為空間一切概念的根基。同樣的,幾何學上的定理,例如『凡一個三角,二邊之和,必大於第三邊,』決不是從邊及三角的普通概念求出,是超經驗的直覺的結論,是絕對確實的。
(四)空間是認為一種無限的已知數量。這是誠然的一個概念,必須認為是一個象表,而這個象表是包含在無限數量的各種可能象表之中,(為他們的普通特性,)故因之而包括他們。但是沒有這樣的一種概念,吾們能謂為其中包含了無限數的象表。可是空間是有這樣的意義,(因為無限的空間的各部份是同時存在的。)結果,空間的原來象表是一個超經驗的直覺,並不是一個概念。
我所知的超越解釋,一個概念的說明,如一個原則,藉此可以了解其他綜合的超經驗的認識之可能性。因為這個目的,這是需要的。第一,這樣的認識,實在是從這個概念出來;第二,必須假定對於這個概念,是有如此解釋,然後這樣的認識,方為可能。幾何是一種綜合規定空間的特質的科學。而同時為超經驗的。那樣我們空間的象表,必須如何方能使這樣的認識,為可能呢?他必須在根源上是直覺的,因為單由一個概念,決不能演成超出於這個概念以外的命題,如吾人在幾何學中所長者。(緒論第五段。)但是,直覺必須是超經驗,那就是說他在任何對象的辨護以前,已存在心中,所以一定的是純粹的,不是經驗的直覺。因為所有幾何的命題是必然的,就是關於他們必要的自覺;比如有這樣一個命題,空間祇有長闊高三面,這樣的一個命題決不能是一個經驗的判斷,也不能是從他們所得結論。(緒論第二段。)然則,怎樣一個外界的直覺能夠在對象自身以前存在心中,並且在他裏面,對象的概念,可以超經驗的決定的?顯然是只有這樣的,就是他的根據,單是在主體裏面,而為一種形態的能力。因為有此能力,所以主體能夠為對象所影響,並且由此而得直接的象表,即所謂直覺的;所以不過是一般的外界意識的形態。這樣只有由於我們的說明,幾何所以能成為先天的綜合科學者,方纔可以了然。別種的說明方法,不能指示我們以這個可能的,雖然表面上可以同我們的相似,從這一點,即能極確實的分別出來。
(a)空間並不代表對象自身的任何性質,也不代表他們彼此相互的關係,換而言之,空間並不代表對象任何界域,這些界域是對象自身所固有的,並且就是將直覺的一切主觀狀態除去以後,也是依然留存的。因為凡對象的界域,無論是絕對或相對的界域,都不能夠在眞正事物自身存在以前,預先進入我們的直覺,那就是說,他們永遠不能為超經驗的直覺。
(b)空間不過是外界意識一切現象的形態而已,為吾人感覺性的主觀條件,若沒有他外界的直覺,是不可能的。若是現在,我們以為主體的容納性,即他能受對象影響的限量,必須先於對象的一切直覺,我們就可以明白,怎樣一切現象的形態,能夠在所有的辨識以前或許是超經驗的,預先存在心靈之中;並且或者因為是一個純粹直覺,一切的對象必須由此決定,在所有的經驗以前包含管理他們關係的諸原則。所以只有從人類的觀察點方面,我們纔可以說,空間,廣延的對象,等等。若是我們離開這個主觀的條件,只有在這個之下,我們能夠得到外界的直覺的,換而言之,我們自己所能受對象的影響,空間的象表,完全毫無意義。因為這個賓位(空間的)之能應用於事物,祇能限於他們顯現於我們的時候,他們是吾們感覺的對象。這個容納性的恆久形態,即我們所稱為感覺性的,是所有關係的一個必要條件,在這種條件之中,我們身外的各對象,方能察見;並且若是將這些對象除去,祇剩了一個純粹直覺,我們稱之為空間。因為不能將感覺性的特殊條件,認為事物自身的可能條件,只能以他們的外表為人對我們的現象。我們誠然可以這樣的說,空間包含外界所表顯給我們的一切事物,但是並不包含一切事物的自身,不論是否覺知,或由於無論何種的主體。至於別種有思想的生物,他們的直覺,是否須遵守規定我們直覺的條件,是我們所不能斷定的。但我們在大體上是須受他們的束縛。若是我們將一個判斷的限制,加到主觀的概念之上,這個判斷得到絕對的正確。『一切物體在空間是並列的,』這樣一個命題是限於認這些事物為我們感官直覺的對象時方得謂之正確。若是我們將概念上加以限制,說『一切事物為外界的現象,在空間是並列的,』這個定理就是普偏的,無限制的正確。所以我們的討論在一方面示我們以空間之實在,即客觀的正確,關乎所有凡能由外面顯現於我們的對象,而同樣的又示我們以空間的理想關於種種事物依着我們的理性,研究他們的自身,并且離我們感覺性而獨立的。所以在一切外界的經驗上面,我主張空間的屬經驗眞實性,而同時又主張他的超越理性的,換而言之,就是若我們去掉一個可能經驗的條件的考慮,他認為某種事物為凡物體本身所靠賴的空間的意義,立刻完全消滅。除掉空間以外,再沒有別的主觀的象表,論及外界的事物,可以稱為超經驗的對象。因為從他們裏面沒有一個我們可以演出超經驗的綜合命題,像我們從空間裏的直覺所演出的一樣,(參看本節第三段。)所以嚴格的說,他們完全不能稱為理想性,雖然他們在這一點上面同空間的象表能相合,就是他們都不過屬於覺的主觀性;例如,由顏色,聲音,熱力等所生的視覺,聽覺,感覺等類是。這所有的一切不過是知覺,並非直覺,所以他們自身並不能助我們對於任何對象的認識,尤其不能夠的,是一個超經驗的認識。我提起這個說話的目的,就是要預防大家誤會,以為可以拿這種不充足的例證,如顏色,口味,等等,來說明空間的理想性;這些決不可以認為物體的特性,不過單是主體裏面的變化,這種變化,可以因人而異的。因為在這樣的場合,原來是不過一種現象的,例如,一朶玫瑰花,經驗的理解,就把他認做一個有個體的物體,可是至於顏色的問題,則人人各已少了。同這個相反,空間中現象的超越概念,是一個評判的告戒,就是說,在空間所見的物體,絕對沒有是個體的,並且空間也不是屬於物體性質的一種形態;但是一切單獨的對象,我們絕不知道,我們所稱為外界對象的,不過是我們感覺性的象表,他們的形態;就是空間,而他的眞實的關係,物體的自身,是不能知道,在這些象表上亦是不能知道的,在吾人每日經驗之中亦無需知此。